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确指出,对嫌疑人实施
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若在此期间内,侦查、
起诉及审判等各个环节均未中断,且未发现有不应追诉之情形,亦无取保候审期已满之状况,则国家对该嫌疑人实施的取保候审将持续生效。反之,倘若出现以上任一种情形,应立即终止取保候审措施。解除了取保候审之后,必须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