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被允许采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形主要包含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至于在
团伙诈骗案件中担任
从犯的人员,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倘若该从犯在团伙诈骗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所实施的行为相对轻微,可能面临较轻的
刑罚处罚,例如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那么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从犯是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批准的。然而,若从犯的行为严重程度较高,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惩罚,同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又可能对社会构成潜在威胁,那么从犯将无法满足
取保候审的条件。因此,决定是否能够为从犯提供取保候审批准,必须全面考虑到从犯的具体案件情况,其中包括其在团伙中的角色定位、
犯罪情节的轻重、可能面临的刑罚处罚以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是否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若从犯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依法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反之,若不
符合条件,则无法获得取保候审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