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
取保候审所需交纳的
保证金,其缴付职责尚未得到明确定义。此项条款仅仅阐述了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形及其
执行机构应为公安机关,然而对于应由何方负责支付保证金额则未作明确规范。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关于保证金缴纳的具体责任,可能须依据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加以参考,或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