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权限集中于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这三大司法机构有权基于案件的实际状况,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进而决定是否适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决策。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便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而执行取保候审的具体事务则由公安机关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