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
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十二个月,而对于
监视居住则是最长六个月的时长上限。在此类形式之下的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期间,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及审理工作不得有任何中断现象。若发现不应再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已满的情况,应立即解除相关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同时向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及其所在单位发出通知。然而,此项
法规并没有明确指出取保候审
传唤是否可以延迟,只是规定了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期限以及解除的条件。因此,在
取保候审期间如需传唤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保证传唤行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且不得影响到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过程。若确有必要延迟传唤,应依法提出延期申请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但能否予以批准还需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