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被赋予
取保候审权利者,其最长可享有的期限制为十二个月。然而,若在此期间内发现不应继续对其追究
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到,应立即解除该项措施。对于此类情况下的解除程序,必须在收到相关通知之后,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因此,取保候审的期限通常为十二个月以内,如满足特定条件且到期,应即刻予以解除了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