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当中涉及到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
刑事审理时,若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被法院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或者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险性的情况下,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险性的情况下,或者在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况下,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中,倘若某人因
轻微伤害而被指控犯有罪行,那么他可能会面临着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如果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经过评估认为该人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险性,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对该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然而,是否应当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仍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其中包括
犯罪的性质、情节、
证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等诸多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