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
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因此,除非存在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取保候审一般的情况下都将遵循这一法律限制。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涉及的侦查、
起诉及审理程序出现停滞、中止的情形,或者存在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之
证据、事实,必须立刻解除了事。而当
解除取保候审之际,务必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员以及相关单位进行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