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规定,
取保候审以及
监视居住的时限最长均为12个月,在这两个期间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调查,
起诉以及审判程序。倘若发现
犯罪人其不应再受到
刑事追责,或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到达,就应该适时地解除这些强行实施的限制措施,并且要将这一决定通知到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人员以及相关的机构。此款法律中并未详细规定在进行
取保候审期间是否需进行
传唤采访,然而根据司法实践中的通用规则,取保候审一般是针对已涉案的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由于某种特殊情况诸如需要外出工作或治疗等因素,而为其设置的一种非
拘留性质的保障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遵守相应的制度规范,其中一项就是接受传唤采访。因此,尽管在法律条款中并无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期间是否需要传唤采访,但是根据
刑事诉讼的
基本原则以及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取保候审期间往往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传唤采访,以确保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判得以顺利进行。总的来说,取保候审期间一般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传唤采访,以确保刑事诉讼的有序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