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积极配合并妥善处理
赔偿事宜本身并不能直接对获取
取保候审资格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然而,值得指出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是否给予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关键因素在于其
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可能面临的
刑罚等方面的考量。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该法条所列举的任一情形,例如可能判处的刑罚相对较轻、身患严重疾病、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阶段、已过
羁押期限等等,并且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那么他们便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在此过程中,积极理赔的行为或许可被视为一种悔罪表现,倘若这种表现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同时也符合其他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那么他们获得取保候审批准的可能性将会得到进一步提升。然而,这一切都必须以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最终裁决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