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于
盗窃罪的惩处,其程度将取决于
盗窃金额、作案次数以及作案手段等多方面因素。若盗窃金额较小,或虽然金额较大却无
多次盗窃、
入室盗窃、携带武器盗窃、
扒窃等恶劣情节,则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盗窃罪,亦或是不构成严
重犯罪。根据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若
犯罪行为已着手实施,但由于
犯罪分子自身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可依法予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同时,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若在
共同犯罪活动中仅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则属于
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是免于
刑事处罚。因此,若盗窃行为属未遂状态,或者盗窃者在共同
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又或者盗窃金额较小且无多次盗窃等恶劣情节,那么便存在获得从轻、减轻处罚乃至免于刑事处罚的可能性。然而,最终是否能够得到减免
刑罚,还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及法院的审判结果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