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若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即可被确定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他人正在运用电子信息网络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并仍然为其提供必要的技术手段或者实质性的协助,而且情节比较严重;明知自己拥有电子设备或者信息系统等资源,却故意为他人提供相关服务,从而使得他人能够通过此途径从事非法活动,且情节较为恶劣。关于流水达到20万元人民币是否足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需要我们对这笔流水的性质、用途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同时也要考虑到它是否满足了“
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假如这20万元人民币是直接用于资助
网络犯罪活动,例如为
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等方面的便利,并且
行为人对于这些资金将被用于犯罪活动具有清晰的认识,那么这20万元人民币就有可能被视为“情节严重”,进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然而,如果这20万元人民币是合法所得,且行为人并不清楚他人正在利用电子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那么这20万元人民币就很可能无法被判定为构成该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