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
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环节通常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首先,涉案
当事人,即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辩护律师等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予以批准办理取保候审。
其次,市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需对案件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以确定该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
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若经审查认为
符合条件,则可依法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再次,市检察院在做出
取保候审决定之后,应将决定书送交至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由其按照规定进行具体的操作。这其中包括收取
保证金或者提供保
证人,同时还需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告知其在
取保候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的各项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义务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居住地、不得与特定人员进行接触等等。若出现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撤销取保候审。
最后,当取保候审的
期限届满时,若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仍需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或者进行审理,那么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取保候审的期限。另外,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最终被判定有罪,那么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或保证人可以依法予以退还。以上所有程序均严格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