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为确保公平正义与司法权威,
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限原则上设定为十二个月。倘若在这个时期内,公检法等机构经审查发现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无须对其进行追究
刑事责任,或是取保候审的期限已达上限,应立即解除该项措施。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相关部门发现仍需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
起诉以及审判,则可适当延长
取保候审期限,然而此种情况下的延迟也不能超过规定的十二个月上限。若不幸在短短数日之后即面临收监,可能源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首先,取保候审期限已至,相关部门决定
解除取保候审并依法执行收监;
其次,在取保候审期间,公检法等机构已完成了所有的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执行收监;
最后,取保候审期间,相关部门发现了新的
证据或情况,认为有必要继续进行侦查、起诉及审判,于是依法延长取保候审期限,随后在新期限内执行收监。对于在取保候审几天后即被收监的情况,必须详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程序,以便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若发现存在
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复议或发起
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