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系指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备特定条件之下,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实施的一项
强制措施。虽然本条款并未明确阐明,倘若已判处
有期徒刑乃至更为严重
刑罚之后的被告人,是否仍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然而,依循法律文本第(二)款与第(四)款之规定,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或者在
羁押期限届满之际,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确需采取取保候审的,则可予以批准。因此,若某人已被判定为有期徒刑或更重刑罚,且正处于服刑期内,他们可能并不满足
取保候审的条件,因为取保候审通常适用于尚未定罪或正在审理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然而,若在服刑期间出现了法律条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所描述的特殊情况,例如可能会被判处较轻刑罚或者案件尚待进一步调查,从理论上讲,他们或许有望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总而言之,坐牢之后能否获得取保候审,须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在服刑期间出现特定状况,如可能被判处更轻刑罚或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从理论上讲,他们或许有望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