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采取
保释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言,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出庭参与
诉讼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虽然保释候审的执
行权归属于公安机关,但是并没有对开庭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具体位置做出明确规定。通常来说,被保释候审的被告应该在法庭现场出席,接受法律的公正审判。若被告人被采取了保释候审措施,他就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保释候审规定,其中包括出庭应诉这一项。关于出庭的具体位置以及相应的程序,都需要按照法院的具体安排和规定来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