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第六十七条
法规,当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身处以下特定情况之时,可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如果其行为可能会导致判处在
管制、
拘役或者独力适用
附加刑等较轻
处罚;
其次,若他们预计将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惩罚,但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再者,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体质虚弱,无法自理生活,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也可以获得批准;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已经被
羁押了足够长的时间,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遇到上述任一种情况时,都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