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及
监视居住皆属于
司法程序中的一类强制性措施,主要用于保障
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推进以及
诉讼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期限分别设定为12个月及6个月。在此期间内,不得停止对相关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工作。若经审查发现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已满,应立即解除上述措施,并向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及其关联单位发出通知。然而,此项法律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之后的
拘役是否需要重新收监执行。通常而言,拘役作为
刑事处罚的一种形式,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定需接受拘役惩罚,则在
判决生效后,必须严格依照判决结果执行拘役。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已完成拘役判决,那么在取保候审解除后,原则上无需再次收监执行拘役。但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尚未完成拘役判决,那么在取保候审解除后,仍须按照判决结果执行拘役。因此,是否需要重新收监执行拘役,将视具体的判决情况及执行状况而定。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已完成拘役判决,一般情况下无需再行收监执行。反之,若尚未完成,则应严格按照判决结果执行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