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环节中对涉案人员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本质上并非旨在释放涉案人员,而是通过让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短期内获得人身自由的方式,实现案件调查的顺利推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范的特定条件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例如可能会面临相对较轻
处罚的情况、身患严重疾病、正值孕期或哺乳期以及已过
羁押期限等,皆有资格申请并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从而实现取保候审。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即便被批准实行了取保候审,这并不代表着该人已然获得彻底释放,而是仍然受到相关法律
法规和司法机关的严格约束。因此可以说,取保候审仅仅是
刑事诉讼流程中的一道程序性步骤,本质上为一种限制性措施,而并非旨在实现对人身自由的全面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