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取保候审期限所允许最长停留时间为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倘若发现不应再继续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至,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这就意味着,若在取保候审的十二个月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发现涉案人员不构成
犯罪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到期,则必须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因此,取保候审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等待审判期间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而非将其视为
逮捕的替代手段。逮捕则是在特定情形下,例如涉案人员有可能逃脱追捕、干扰
证人作证或存在其他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况,才会由公安机关依据法定程序采取的
强制措施。因此,取保候审与逮捕之间并无必然联系,逮捕与否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