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强制性的法律措施,其本质并非最终的
刑事制裁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七条款所明定,对于涉及不同类型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之人,若符合其中特定规定的任何情状之一者,均可依法提起取保候审的请求。组织实施取保候审所期望达成的目标在于确保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在不必承受长期
拘押的前提下,能够充分参与案件的侦查工作、接受检控方的指控以及由法官主持的审判。然而,取保候审的存在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将无需承担
刑事责任或者面临牢狱之灾。实际上,是否会面临牢狱之灾,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倘若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那么通常情况下,
犯罪分子需严格遵守判决内容,履行相应的刑事责任,这其中也包括可能的监禁惩罚。而取保候审,仅仅是在等待审判期间,为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遭受长时间的拘押,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因此,取保候审并非
刑事处罚的豁免决定,而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至于最终是否会面临牢狱之灾,则必须要等到案件审理完毕,并经由法院作出判决后才能做出准确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