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被依法予以
取保候审的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两种情况之一,即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或者
拘役、或者可能单独适用一种
附加刑的情况;又或者是虽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更重
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影响的情况。就贩毒案件而言,如果嫌疑犯或被告人人身处在符合上述任一种取保候审申请的情境中,例如其可能面临的刑罚并不沉重,抑或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那么在他们被
逮捕之后,便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贩毒活动无疑是一项极其严重的
犯罪行为,往往会引发较为严重的
刑事责任问题。因此,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还需依据具体的案件情节及相关法律
法规,由司法机构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