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具体规定,
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承担执行职责。因此,倘若
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告人满足了以上条款中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况,并且已经被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措施,那么在执行过程环节上,公安机关将负责对已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告人进行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