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法律条款,之所以明确指出应追究明知他人在信息网络领域中从事
犯罪活动,却依然提供技术协助或者是实质性帮助的人员的
刑事责任,主要因为这一类行为已经达到了
情节严重的标准,并可据此对其实施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是
拘役的惩罚,甚至是
罚金的
附加刑罚。然而,对于涉案资金规模达到三万元的情况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还需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其中包括
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程度、所提供的具体援助内容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等等多方面的因素。若经法院裁决确认为“情节严重”,那么行为人就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严厉制裁,并且还会被处以罚金或者是单独罚金的
处罚。倘若在此过程中,行为人还涉及到其他
犯罪行为,那么就应当按照处罚更为严格的规定来确定其罪行和相应的
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