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如若存在严重疾病或自理能力缺失等限制因素的人员以及孕期及哺乳期女性在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能确保其人身安全且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是可以考虑采取此类措施的。这其中阐明了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只要一位孕妇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同时
保证其在
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那么她就具备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
法规并未明确指出是否可以对孕期女性进行收押。在一般的情况下,孕期女性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享有特殊的保护权益,除非出现特殊情况或者法院认为必须进行收押,否则她们一般不会被收押。至于是否需要进行收押,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因此,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孕期女性是否应该进行收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如果法院认为对孕期女性采取取保候审能够有效地避免对社会产生危害,那么他们很可能会选择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而非直接进行收押。反之,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收押,那么他们也可能会做出相应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