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这一
强制措施,其实施的主体往往为公安机关,而实际执行的期限则需依据具体案情及司法机关相应的决策来确定。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倘若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满足了该条款所列举的任一情况,并不能产生对社会构成威胁的可能时,那么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就有权依法做出批准采取取保候审的决定。故此,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以及最终决定都应在案件的侦查、
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等各个环节,由相关的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