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79条明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若在此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发现
犯罪嫌疑人不应当承担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的时限已届满,应立即终止执行取保候审。由此可知,如在取保候审阶段,相关执法机构判断此案不具备
刑事追责的要件,或者取保候审的时间期限已然期满,它们便负有立即撤销取保候审的义务。因此,倘若在取保候审的短期内,相关执法机构决定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这很可能是基于对案件状况的全面评估以及法律条款的准确运用。这种做法并未违背现行法律
法规,因为法律明确许可在
取保候审期间,可以持续开展案件的调查、
起诉及审判工作,直至最终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