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相关规定,对于
盗窃行为的
量刑,需综合考量其作案次数、
涉案金额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加重情节等因素。在本案中,被告人实施了三次盗窃行为,每次涉案金额均为600元,累计总计达到了1800元。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可知,非法侵入他人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活动的,应视为“
入户盗窃”。然而,从案情描述来看,并未明确指出该案是否属于“入户盗窃”,故此种情形暂不予考虑。鉴于被告人的
盗窃金额已达到18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
数额较大或
多次盗窃者,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同时还须承担
罚金的
处罚。据此,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相应罚金。综上所述,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相应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