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倘若某位人士明明知晓他人正在运用网络信息来进行
犯罪活动,却仍不惜以身试法地为他们提供技术援助甚至直接助纣为虐,并且这种行为已经达到了严重的程度,那么这位人士的行为便构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该名人士在受到指控之后能够全数退还
赃款并
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这或许能被视为他具有悔过自新的意愿以及积极弥补受害者损失的诚意,这样的表现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对他的
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然而,是否决定不
起诉还需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
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退还赃款及
赔偿损失的数额与方式、
犯罪嫌疑人的悔过表现、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等。如果
犯罪情节较轻,退还赃款及赔偿损失的行动迅速且充分,
同时犯罪嫌疑人也展现出明显的悔过之意,那么检察机关可能会慎重考虑不予起诉。然而,这一切都需要检察机关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做出最终的判断。值得强调的是,不起诉并不代表着犯罪行为本身不构成
犯罪,而仅仅是检察机关基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认为没有必要再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更为合适的法律手段。即便犯罪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即使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也可能要面对其他法律后果,例如接受
行政处罚、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等等。总而言之,全额退还赃款及赔偿损失可能会对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最终是否决定不起诉则需要检察机关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进
行权衡和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