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确立的原则,决定是否适用
取保候审应主要考虑以下几类因素:针对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情况下,若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在
羁押期限已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且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款并未明确规定
被拘留后多长时间内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而是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因此,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需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实际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如若符合相关条件,可随时向上述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但最终是否获批仍需由上述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