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权威执行工作,主要由各地的公安部门承担。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
1.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依法做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那么这项任务将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2.假如是由国家安全机关做出的取保候审决定,或者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交的
犯罪案件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出的取保候审决定,那么这部分工作将由国家安全机关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
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要求他们签字或盖章,同时要明确告知他们在
取保候审期间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那些尚未被
逮捕或者已经被逮捕但需要
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
起诉和审判,会责令他们提供保
证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并出具
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
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