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要求,想要启动
取保候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严谨细致的步骤:
首先,由
犯罪嫌疑人人本人及其法定
代表人、
家属或律师等
代理人向有权
管辖该案情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是公安部门
递交正式的书面申请,阐明
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
其次,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预定的有权审批此项事务的有关机构需于三个工作日内对此展开审查和决定,并据此作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最终裁定;再次,若审批结果为批准取保候审,则应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合适的保
证人或者缴纳相应的
保证金以作为
担保;
最后,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必须将
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手中,同时也须向他们详细说明在
取保候审期间所应遵守的各项规定。因此,理论上讲,从提出申请到最终获得批准并执行取保候审,整个过程可能需要大约三至五个工作日的时间。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申请材料的完备程度、审批机关的工作效率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个时间可能会有所延长。尤其是当案件较为复杂,或者牵涉到多个相关机构时,所需的时间可能会进一步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