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款的相关规定,
取保候审这项措施可适用于案件的各个阶段,其中包含了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这三个环节。正因为如此,即便在已经完成
开庭审理(即进入到审判阶段之后),若满足了相应条件,依然有可能对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然而,究竟能否对某位被告采用此种
强制措施,还需结合该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以及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其中涉及到的因素包括可能被判处的刑期、潜在的
社会危害性、身体健康状况等等。倘若法院经过深入研究后认定,被告人具备取保候审的资格,例如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其并未表现出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又或是被告人身患重病,同样没有产生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那么法院便有权决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