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最终结果是否为案件的终结,还需依据详细的案件状况而定。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及
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均不得跨越十二个月与六个月。在此期间内,办案机关不能暂停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程序的运行。倘若发现原应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已届满时,应当立即终止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之措施。这也就意味着,假如在
取保候审期间,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等流程均未出现任何中止,并且没有发现任何不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况存在的话,那么该案件或许仍将持续进行审理直至得出判决结果。然而,若取保候审期间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遭遇停滞,或者在这个过程中发现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形,那么就很可能会
解除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措施,从而使该案件无法继续进行审理。因此,能否确定取保候审之后是否会有案子,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进展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来加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