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文的明确规定,得知他人将通过互联网进行
违法犯罪行为后,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及各类技术性支持的行为,若
情节严重者,将会遭受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惩罚,并且还可能面临附加
罚金判罚。对于涉及此类犯罪行为的公司企业,也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包括罚款以及追究直接领导人和主要参与者的
刑事责任,相应惩罚措施适用情况与前述个人
处罚相同。关于
洗钱罪行,其基本定义为在明知道所处理的财产属于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前提下,仍然为其掩盖、隐藏其真实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洗钱罪与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犯罪
罪名。前者更为显著地表现为掩盖、隐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相比之下,后者强调的是对
网络犯罪的技术支持或者协助
犯罪活动。当一个个体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洗钱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相关规定时,应按照其中处罚较为严厉的条款进行定罪
量刑。由于洗钱罪涉及到掩盖、隐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这种行为往往被视为对犯罪所得进行更深层次的掩护和利用,因此相较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的刑期通常会更加严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