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乃是我国
刑事诉讼程序中所确立的一项基本措施,其宗旨在于使满足特定条件的
刑事涉嫌者或被告人,在无需继续被
羁押的前提下,仍能在特定范围内履行相关义务,以便随时配合司法部门开展各项调查工作以及审判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以下各类情况均可适用取保候审法律程序:
首先,针对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刑事涉嫌者或被告人,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措施;
其次,对于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亦可适用此项制度;再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同样可以适用该制度;
最后,当
羁押期限已满,而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为确保
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