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所列出的充当
取保候审担保条件的必备材料并无详尽规定。此项条款仅对符合何种情况时可以进行取保候审做了粗略概述,同时将执行该程序的
执法机关明确定义为公安机关。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申请取保候审所需提交的材料可能会因案情的特殊性及当地法律
法规的具体要求而有所不同,但通常情况下,这些材料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
取保候审申请书、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与案件相关的
证据材料、保
证人或
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可能适用的其他法律规定所要求的材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