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刑法中的第287条之二的特别法令,倘若有特定个人明了他人以互联网作为工具来进行
犯罪活动,仍主动为之提供所需的技术支撑或协助,只要这一行为已经达到了法定的严重程度,即应视为犯下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名。若这一
违法行为也触及到其他相关的
犯罪领域,依据司法原则,将按照
处罚更为严厉的那一项
罪名进行定罪
量刑。在您所描述的情境中,假如您的朋友试图诱导您参与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之中,您必须要设法证明自己并非是在明知的前提下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如果您能提供充足的
证据来证明您对此事毫不知情,或者您的行为尚未达到法定的“
情节严重”标准,那么检察机关或许会考虑不予
起诉。然而,是否决定不予起诉还需综合考虑诸多其他因素,如案件的实际情况、证据的充分与否、被告方的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等。最后的裁决权归属于检察院与法院,他们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
法规的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