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针对不同情况下
犯罪嫌疑人能否适用
取保候审措施,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之情形;
其次,也包括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若采取取保候审并不致引发社会危险性的状况。然而在具体情况处理上,犯罪嫌疑人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需结合案件实际进行深入分析。例如,若犯罪嫌疑人涉及
诈骗罪名,则需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来评估其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若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的刑罚属于前述法律条款中所提及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范畴,或者尽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威胁,那么该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然而,倘若犯罪嫌疑人的诈骗行为极其恶劣,可能会被判处较为严厉的刑罚,同时又有充足的
证据证明采取取保候审可能会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那么该犯罪嫌疑人很可能无法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因此,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必须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虑与权衡。若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便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反之,如若不
符合条件,则可能无法得到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