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倘若某人确实了解并知晓他人正在凭借信息网络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却依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并且
情节严重的话,那么此人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是
拘役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
民事责任。若涉及到
单位犯罪,则该单位将会被判定罚款,同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也将按照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罚。当某个人意识到自身可能涉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如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
犯罪事实,这种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
自首。自首可以作为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然而,是否会
被拘留仍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其中包括自首的详细情况、
犯罪的严重程度、是否存在其他
犯罪行为等等诸多因素。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自首并不代表着必然能够避免
拘留。自首者可能会被采取
取保候审等非
羁押性的
强制措施,或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被判处
缓刑或者
监外执行。至于是否拘留,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由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