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未能在与取保候审有关的文件上签署同意书,将有可能直接导致该
取保候审程序的顺利开展受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严格规定,取保候审相关事宜必须得到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方共同决策并最终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若相关
当事人未能在同意书上签名,则有可能使
司法程序文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挑战,进而扰乱取保候审的执行过程及其合规合理性。因此,为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及保障每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对取保候审的有关文件进行确认性的签字批准。如有任何一方对签字存在异议,相关公安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并向当事人明示可能产生的法律负面效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