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对
公诉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环节时,有权依法对具备特定条件的在案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实施取保候审措施。更为详细地说,倘若被告人如有可能被处以
管制刑或
拘役刑,或可能独自承受
附加刑的
处罚,或者有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及以上
刑罚却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又或者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产生社会安全隐患,亦或是被告人的
羁押期限已届满,案件仍未审结且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等情形,均可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因此,在审判阶段,确实存在着实施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