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实施
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而实施
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为六个月。在此两种
羁押措施期间,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及审判工作不得有任何中断现象。若发现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已满的情形,应立即解除相关措施,并向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者及其所在单位发出通知。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侦查、起诉与审判工作已全部完成,且未发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已满,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一旦解除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人将不再受此种措施的约束,可自由行动。然而,若在取保候审期间,侦查、起诉与审判工作仍在进行中,并且发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尚未届满,那么就需要继续执行取保候审,直至侦查、起诉与审判工作全部结束或者取保候审
期限届满为止。因此,是否在开庭前一日将
犯罪嫌疑人收监,主要取决于侦查、起诉与审判工作的进展程度以及取保候审期限是否已满。若所有程序均已完成且期限已满,则应解除取保候审;反之,若程序尚未完成或期限未满,则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