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类似于下列几类状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进行“取保候审”措施:
(1)依据案件性质情节,疑犯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在
管制之下;可能被处以
拘役刑法;或者可能会被单独适用某种
附加刑罚;
(2)依据案件性质情节,疑犯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3)疑犯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是正在哺乳期的母亲,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4)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然而,此项
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拘捕之后多久才可申请办理“取保候审”,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因此,能否成功申请到“取保候审”,需要结合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分析。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所列的任一种情况,并且公安机关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那么他们便有权利依法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