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否能够对
涉嫌犯罪之人或被告采取
强制措施取保候审,需综合考虑个案性质及相应法律规定作出判断,且必须满足以下情形中的至少一种(请注意顺序哦~):
首先是“可能判处
管制或
拘役或者并科有独立执行
附加刑的”;
其次是“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如若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引发严重社会风险的”;再次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如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的”;
最后是“在
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情况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并且满足取保候审的其他绝对必要条件,那么他们就有权力通过向所在地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以获取取保候审的批准。反之,如果他们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或者条件,那么他们可能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