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以下特定情形均符合
取保候审的法定要求: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可能性;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并且在实施取保候审后,其人身安全及
社会危害性将得以有效控制和排除;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严重疾病患者、生活无法自理者,或者为孕妇或哺乳期内的妇女,同样在实施取保候审后,其人身安全及社会危害性亦可得到有效控制和排除;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羁押期限已届满,但案件尚未审结完毕,因此有必要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