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等候审讯的最长期限不能超出十二个月,而进行
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也同样不能超过六个月。在进行
取保候审或是实施监视居住期间,若果发现应行的
刑事责任并不应当追究,亦或是等候审讯以及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就必须立即解除对
当事人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并且要向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员及其所在的单位发出通知。倘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侦查、
起诉及审判等各项工作都没有出现任何中断现象,而且也没有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同时取保候审的期限尚未达到上限,那么原则上是不会再次采取
拘留措施的。然而,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了新的
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存在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那么他们很可能会面临重新拘留的风险。因此,是否需要再次拘留,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程序的推进程度。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并无违反规定的行为,且也没有新的犯罪事实发生,那么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再次采取拘留措施的。但是,如果当事人存在违反规定或者新的犯罪事实,那么他们就有可能会面临重新拘留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