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严厉且必要的强制性措施,目的在于确保涉案之人不能够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与指控,同时亦维护他们在未经审判定罪之前所享有的基本
人身自由权利。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出十二个自然月。若在此期间内,司法机关发现不应追究涉案之人的
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届满时,应立即撤销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并向
当事人及相关机构发出通知。倘若涉案之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遭到检方
提起公诉,则说明法律程序仍在持续推进之中。
公诉乃是
刑事诉讼流程中的关键环节,代表着检察机关已掌握充分
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之人需为其行为负起刑事责任,进而决定将该案提交至法院进行审理。此时,涉案之人必须依照法院的
传唤要求出席法庭,接受审判。若法院最终判定涉案之人有罪,那么他便可能面临相应的
刑事处罚;反之,若法院裁决其无罪,则涉案之人将得以解除
强制措施,重获自由。无论何种情形,对于取保候审的撤销均须及时告知当事人及其相关机构,以确保整个程序的
合法性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