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省获取取保候审的标准和在本国境内获取取保候审的要求并无二致,均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准则。在符合下列几种情形之一时,
犯罪嫌疑人才可获得取保候审:
首先,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依法单独适用
附加刑的;
其次,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再次,若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
最后,若
羁押期限已满,案件仍未审理完毕,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在外省,申请人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例如
身份证明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等,
然后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