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俗称“
帮信罪”)符合经典的帮助犯概念。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阐述,具有预见性地了解到他人将借助互联网进行
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协助,且
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定为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与传统意义上的帮助犯定义相吻合,即在共谋
犯罪过程中,为他人的
犯罪行为提供实质性的帮助或便利,而自身并未直接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因此,我们有充分理由将帮信罪视为一种典型的帮助犯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